贵州医科大学实验动物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科委《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国家技术监督局实验动物标准(GB14922—94至GB14927—94),国家卫生部《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及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验动物标准化工作在省科技厅和各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实验动物的生产及应用单位密切配合加强联系,协调发展。
第三条:重视标准化实验动物的生产,计划供应及应用等各个环节,努力形成实验动物生产及应用的标准化,保证全省教研医和药品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适应医学科学对实验动物不断增高的要求。
第二章 实验动物管理
第四条:贵州医科大学实验动物中心必须以数量及质量上满足全院教、研、医工作对实验动物的需求,保证实验动物的生产供应。
第五条:贵州医科大学实验动物中心应积极开展标准化实验动物的生产,质量控制及科研工作,努力提高动物质量,并为不同层次的科研课题和生产提供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不同级别实验动物。
第六条:贵州医科大学实验动物中心应收集实验动物市场信息,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第三章 实验动物计划供应管理
第七条:实验动物生产及应用单位均须有专人负责动物供应计划管理,动物供应计划,收集汇总,逐月按计划实施。
第八条:贵州医科大学实验动物中心根据汇总的动物需求情况,制定生产的年度,季节和月计划,认真抓好落实,保证各项计划指标完成,不得擅自供应无计划使用单位。
第九条:贵州医科大学实验动物中心与各使用单位应加强联系。若不能按期供应(或领取)动物,均应根据动物生产周期(附各类动物生产周期表)提前通知对方,以免造成动物的浪费或影响使用单位的工作。
第十条:无计划领用实验动物,须经供方领导同意后,供应人员根据生产情况尽量给予调剂。
第十一条:领用实验动物原则上雌雄各半,特殊需要单一性别动物的应在计划中注明。
第十二条:领取实验动物一律由饲养人员发给,领出后的实验动物概不退换。
第十三条:各单位每次领取实验动物应及时结算清楚,所售动物开具合格证,若是一年计划每年统一结算。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从本规定下发之日起遵照执行,若有违反本规定条款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停止向其供应实验动物。
第十五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贵州医科大学实验动物中心
附表:常用实验动物生产周期表:
动物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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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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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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豚 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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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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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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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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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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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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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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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动物生产周期指从动物发情,交配,妊娠,分娩至达到标准体重所需要的最短时间。